博士班資格考規定
※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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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年度資格考規定第二條與第三條:
欲參加「研究方法」資格考者,須於考試前修畢且通過「研究方法(1)、(2)」
課程。
企管所博士班資格考規定20210330(所務會議修訂)_含複查申請書.pdf
企管所博士班資格考規定20160415(所務會議修訂)_含複查申請書.pdf